欢迎来到中天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4-22870888

首页

关于我们

投资与案例

投资者教育

信息披露

联系我们

反有组织犯罪 你我人人有责

2023-10-17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成果,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包含哪些内容?

该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舍友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

一、犯罪概念

有组织犯罪

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

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手段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二、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严格掌握从宽政策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这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三、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范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查办案件的禁止性规定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打财断血,防止“死灰复燃”

全面调查财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反洗钱调查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追缴没收等值财产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特殊证明标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报告个人财产及动向

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五、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侵害

校园防治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

涉未成年人从重追究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